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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家园呼唤绿色税制——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03 11:3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即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对我国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政策规定,珠海市地税局归集整理了部分政策要点,刊登如下:

一、什么是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

答:环保税既是一个新的税种,也是税制改革中“费”改“税”的一个缩影。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地税部门,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实现排污费向环保税平稳转移。

二、开征环保税的意义是什么?

答:开征环保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三、环保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环保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个人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五 、环保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环保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六、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吗?

答: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而不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七、环保税的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八、如何计算环保税应纳税额?

答:环保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九、哪些情况可以不缴纳环保税?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保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十、哪些情况可以暂免征收环保税?

答: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保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十一、环保税有什么减税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保税。

温馨提示:如有疑问,可拨打广东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或登陆市地税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珠海税务”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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